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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admin 时间:2014年06月04日 访问次数:9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师生员工,校园内的其他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事宜。
第三条 建立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经常性地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使师生员工掌握防火、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初起火灾,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防火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主管校长是防火安全管理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防火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人,必要时可确定本级班子其他负责人之一为防火安全管理人。
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防火办公室(与校保卫处消防办公室合署,以下简称消防办),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办设专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学校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设立消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要确保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维护、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十条 学校消防办代表学校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每年主持召开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审批、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五)督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据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 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对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