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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企业冠用校名管理办法(2014年3月修订)》的通知

编辑:admin 时间:2014年06月04日 访问次数:915

浙大发经资〔2014〕2号
  
各学部、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企业冠用校名管理办法(2014年3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4314


 
浙江大学企业冠用校名管理办法
(2014年3月修订)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浙江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校名的规范使用与管理,促进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名是浙江大学的无形资产,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各校办企业和教职工在教学、科研、服务和生产活动中要规范校名的使用,提升学校的形象,维护学校校名的合法权益。本办法所称校名包括“浙江大学”中英文全称和“浙大”简称外,还包括“杭州大学”、“浙江农业大学”、“浙江医科大学”的中英文全称和简称。
第三条   学校授权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权负责校名在经营性领域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校名在经营性领域的使用与管理要遵守规范合理、依法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新组建的参、控股企业,除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正控股集团”)、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外一律不得冠用“浙江大学”校名全称。对学校直接投资已设立并冠用“浙江大学”校名全称的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
第六条 严格控制“浙江浙大”、“杭州浙大”、“××浙大”等校名简称的使用。对已冠用校名简称并含有国有股权、但经营效益很差或亏损的企业,要求在3~5年内逐步退出国有股权,同时停止冠用校名简称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确需冠用“浙大”校名简称的企业,经企业提出要求后,由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最终审批。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冠用“浙大”校名简称:
1.浙江大学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2.圆正控股集团全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的控股企业;
3.圆正控股集团直接投资的控股企业投资的有实际控制权、且具有积极社会效益的参股企业。
第八条   符合冠用校名简称条件的参股企业,应与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浙大”名称使用协议书》(详见附件)。协议书内容包括“浙大”名称使用许可、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终止冠用的程序和操作实施过程,提前解除协议的情形,缴纳一定的校名使用费等。
第九条   校名使用费标准由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后报学校收费管理小组审定;校名使用费由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取。
第十条   冠用校名的企业应依法经营,不得利用学校校名损害学校的名誉和权益。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企业冠用校名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有危害学校名誉和权益的行为,应立即终止该企业冠用校名,并依据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若要求学校停止许可企业在名称中冠用校名,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无条件与相关企业提前终止校名的使用协议。
第十二条   对与学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企业,以及未经学校许可非法冠用校名的企业,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交涉,予以清理并依据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企业冠用校名管理办法》(浙大发经资〔200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