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编辑:wyxy9 时间:2014年05月27日 访问次数:79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学外语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英澳项目部学生的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大学外语学院继续教育中心英澳项目部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我中心规定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向学生发出书面警告;
  (二)严重警告,给予学生发出严重警告并发送书面通报批评至学生家长;
  (三)记过,学生进行书面检讨,家长必须到校协助处理;
  (四)留校察看,通知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家反省一周后才可返校;
  (五)勒令退学,予以退学处理,学生在1周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后离校;
(六)开除。
第五条 学生违反条例被处以第四条处分的,累积同一处分两次者,视为更高级别一次执行规定。
学生单次行为同时违反本条例第三章中所规定的两条以上者,执行最高级别处罚一次,其他处分不予再行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离校12小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离校24小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与学校失去联系48小时者以上者或学校与家长报告失去联系后超过24小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本时段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予以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在校外上网者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前往校外网吧上网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2、夜晚十点后在校外上网并查实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单次在网吧连续上网超过6小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4、单次在网吧连续上网超过24小时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在寝室、教室、机房等场所吸烟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在校学习期间饮酒者,给予严重警告;组织学生一起饮酒者,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他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进入酒吧、娱乐会所(不含量贩式KTV)、赌博场所等,视情况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夜晚超过十一时未归寝室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
第十五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人员给予开除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携带电脑设备(含6寸以上的平板电脑)到校,给予记过处分并查扣电脑直至学期结束。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在寝室私自申请开通网络(含包月上网流量超过2G)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规定,被考场监考老师认定考场舞弊者,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累计请假天数达15天者(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病假除外),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请假天数达20天者(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病假除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我中心和本项目部其他规章制度的,按其违反行为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 处分申诉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综合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中心项目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中心综合办公室将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中心综合办公室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心综合办公室的复议意见,中心届时将邀请中心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事件当事人、学生家长以及其他有必要出席的人员,参加复议会议,根据会议结果,给予最终处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浙江大学外语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制定发布,解释权归浙江大学外语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