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制度

编辑:wyxy9 时间:2014年05月27日 访问次数:762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不能出勤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凡需请假者应有本人事先到班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应说明理由,填写请假单,班主任不在时,可找英澳部其他相关老师审批,按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为准假,并凭准假单向任课教师请假。
第二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均按缺席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生请病假须由本人或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之内由英澳部副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英澳部主任批准。学生离校期间患病在当地医院治疗的,所开具的病假单应附带病历卡方为有效;时间较长的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如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和中心综合办联系,以便落实有关保险事宜。
第四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故必须请假者,须事先到班主任那里办理请假,除紧急事例外,一般不得事后请假,教学时间内请事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英澳部副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英澳部主任批准。
第五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先及时来电与班主任联系,说明情况,征得同意方可准假,事后必须凭证明办理手续,不补办手续或补假未批准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上课时迟到、早退及中途外出均应向任课教师报告原因,未经同意,学生不得私自离开课堂。中途外出按早退处理(学生因突然患病不能坚持等情况除外)。
第七条、 病假、事假等累计超过本学期时间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八条、 旷课处理规定:
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以下情况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a:达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b: 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c: 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d: 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 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以上处分及时通知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条、本制度由浙江大学外语学院继续教育中心制定发布,解释权归浙江大学外语学院继续教育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