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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编辑:admin 时间:2014年06月04日 访问次数:12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