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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编辑:admin 时间:2014年06月04日 访问次数:3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学校委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物业管理、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宿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宿管办),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计划外学生)。
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公寓、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浙江大学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校区宿管办办理住宿申请手续,个别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生在不同宿舍类型中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等学生的住宿先按照硕士生的标准予以安排,待同一级的硕士生毕业后再按照博士生的住宿标准进行调整。本博一贯制学生入学时先按本科生标准安排住宿,取得学士学位后再按相应的住宿标准调整。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1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预收。一学年从每年的9月初计至次年的6月底,共10个月。暑假对计划内未毕业学生提供免费住宿。
第八条 住宿调整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休学、联合培养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 住宿学生退宿应到校区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或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违约留宿,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搬出。
第十一条 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完成次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手续,退宿时间按第十条规定执行,超期不再办理。校区宿管办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在各宿舍楼公布相关通知。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所在校区宿管办办理回校内住宿申请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
第十二条 校区宿管办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办),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校区宿管办,由校区宿管办更换门锁。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办法第九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假期内,非本宿舍楼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寝室,住宿学生需会客,应安排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宿管中心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校区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如有违反宿舍文明的行为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住宿学生需举办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长负责、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校区宿管办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或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或私自拆卸、移动、损坏、丢弃宿舍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各校区宿管办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住宿学生应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3C认证的合格电器产品。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用水,杜绝浪费现象。学生宿舍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不同类型的学生和宿舍,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条 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两个月收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由宿管中心代收代缴。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须向校区宿管办提出申请,经全体寝室成员协商同意、申请人本人签署安全用电履约承诺,并由校区宿管办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人必须持校区宿管办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安装许可证明,陪同专业安装人员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变更。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须联系生产厂家或专业人员维修,不得随意拆卸。
第七章 学生寝室氛围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宿管中心应根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制定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宿舍卫生检查标准。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寝室卫生成绩、个人卫生成绩、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宿舍文明建设等,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校区宿管办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并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中。
第三十五条 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学生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该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寝室”评比活动,由宿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文明寝室”评比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成绩评比产生(“文明寝室”评比时“免检寝室”优先)。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七条 宿管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学年末,宿管中心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浙江大学校级“文明寝室”,由学校发文表彰。
2.宿管中心对当年的学生助管员、文明寝室长及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楼管会等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合格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并可直接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3.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学校“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4.宿管中心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5.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九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办法和住宿协议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宿舍楼内发生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在宿舍记实考评中予以扣分。
1. 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4)擅自装修寝室,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5)私自移动、拆装家具及设施设备。
(6)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
(7)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8)饲养宠物。
(9)将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10)打扫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的。
(11)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12)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2. 影响安全的行为
(1)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2)私拉网线、电话线,私调水电表。
(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4)乱丢烟蒂。
(5)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6)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
(7)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8)违反门禁管理规定。
(9)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3. 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1)在自修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运动。
(2)不爱惜他人劳动成果。
(3)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4)不注意控制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使用音量或大声喧哗、哄笑、唱歌、嬉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5)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4. 违反《浙江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
5. 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如违反宿管办法或住宿协议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宿管办法及住宿协议规定后,经校区宿管办批准,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2005年12月28日发布的《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